闲言少叙,书接上文。
在这个案件中,如果认定肖阿姨构成故意杀人,事出必有因,动机,绝对是个硬伤。但是因为那部手机一直下落不明,而在刑事案件中,“重物证,轻口供”的原则也着实让我们无奈。
检察官愣了愣,叹了口气道:“我也觉得有些蹊跷。但是两个女人在一起,难免会有个口角,拌个嘴什么的。有时候一些案件,就因为这些鸡毛蒜皮的事情。”
看来这个检察官也意识到了动机的问题。只要有松动的缝儿,我和瑞子就好做事。
“嗯,我想也是。”瑞子敷衍道。
一番试探,点到即止。我和瑞子,心领神会。
从检察院出来,我问瑞子道:“怎么分工?”
这货想都没想就说:“你查卷宗,我搅浑水。”
“卧槽,卷宗你都不看,怎么搅?”
“我的工作就是忽悠,看卷宗有个屁用?”瑞子不屑地道,“你干活儿细致,这牛马活儿还得你来。”
我直接无语。
回到酒店是上午十点。我俩各自搬出电脑,各行其是。
案件的卷宗材料虽然不多,但是要想找出侦查阶段的问题和漏洞也不容易。查阅、核对、印证、分析,只能仔仔细细进行,半点不敢马虎。
主办检察官既然认识到了动机的问题,自然也会意识到,在这个案件中,罪名的定性没有那么过硬。这就为瑞子搅浑水提供了空间,于是,查案例、找依据、写文书,他也是全力以赴。
两个标准的烟民,你一支,我一支,接连不断地抽烟,手上的工作也是一刻不停。不一会儿,房间里都快睁不开眼了。
“你能不能别抽了!”我俩几乎同时望向对方。看着满屋的烟熏火燎,又嘿嘿嘿地笑开来去。
其实律师工作挺枯燥,也挺伤神的。电脑前一坐就是半天。有时候,心里揣着案子迷迷糊糊睡去,睡梦中突然福至心灵,想到了被遗漏的“关节”,或是新的处理方向,一脸“顿悟”的喜悦,翻身而起也是常事。
中午两点,瑞子摁灭了最后一支烟,伸个懒腰,合上了电脑。
“你搞定了?”我一脸惊讶。
他一头栽在床上,对我说道:“你忙着,我睡了。估计你得整到下午了吧?你忙完了叫我,咱们找个地儿喝两杯去。明天一早我也去交份律师意见书,咱这一趟,就算完成任务。”说完径自倒头睡了。
我揉了揉眼睛,苦笑着转过头,继续寻找着卷宗里的漏洞。
下午六点,我终于完成了工作。
瑞子洗完澡,正从浴间出来。
“怎么样?有退侦的空间吗?”他问道。
我摇了摇头,“看你的了。”
“奶奶的,他们这活儿,做得还挺细。”瑞子苦着脸道,“不过我这边,只怕也拖不了太长时间。”
“能拖一点是一点吧。累了,走,找个地儿喝两杯,解解乏。”
我和瑞子走出酒店,向华灯初上的大街走去。
一夜无话。
第二天一早,我们又来到检察院。
检察官一见我俩,倒是先开口了,“昨天我看委托手续,原来你俩不是一个所的呀?”
“对呀!我们也没说是一个所的呀?”瑞子故作惊讶。
检察官笑道:“这倒是少见,你们这委托人怎么想的啊?”
瑞子笑着说:“唉,病急乱投医,多个人多份力呗。也许她是想着‘别在一棵树上吊死’!”
说到这里,三三再给各位看官唠叨几句。
一般无论是民事代理还是刑事辩护,委托人通常都会委托一个律师,有时候也有委托两个的,这种情况比较少。而且法律有规定,委托律师代理或是辩护,最多不能超过两人。
如果同时委托两名律师,通常情况下都会是同一个律所,毕竟同事之间相对熟悉,沟通也更容易。最主要还是为了意见的统一,防止两名代理人意见相左。因为不同的律师对于同一个案件也许会有不同的认识,如果代理人多了,而且意见不一致,这代理工作也就没法做下去了。当然,如果两名律师本就意见一致,或者本就熟悉,也容易沟通,那么是否属于同一律所也就无关紧要了。
有时候常常听到一些客户说,我的官司,聘请了一个律师团队帮我打,我绝对是一百个放心!话里话外,既表示信心满满,或多或少也有炫耀的意味。
每每听到这话,我只是暗自摇头,也不好说什么。一个“律师团队”?花多少钱暂且不说,是否超过了法律的规定也暂且不论,假设这个“律师团”成立,要做到意见统一,这得花多大功夫?
我只能说这位老哥之所以放心,实在是因为“心大”。但是“心大”的人一般就是两种,要么是爱吹牛,要么是容易被忽悠,不知道这位老哥属于哪一种。
好了,有些话只能点到即止,咱们书归正传。
瑞子的话把检察官也逗笑了,“两位律师昨天看了卷宗,今天是来和我交换意见的?”
瑞子一本正经地点着头,神色凝重地说道:“付检,我们昨天查阅了卷宗,也详细地分析和讨论过,我们觉得这个案件在罪名的定性上,似乎还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啊,所以我们今天特地来跟您交换一下意见,也是希望案件能够得以公平、公正的处理。”
检察官说:“整个案件的细节我也看了,犯罪动机这一环节的依据确实有些薄弱。虽然我们在处理刑案中有‘重物证,轻口供’的原则,但是也并没有排除口供作为案件事实的支撑。”
瑞子点头哈腰,谄媚地附和,“是,是。付检说得在理。物证确凿的情况下,零口供也能定案,没有物证的情况下,口供当然也能够作为案件事实的支撑,这绝对没错。”
随即话锋一转,神情也立时严肃起来,“但我们却是从犯罪动机薄弱这个问题上,注意到了罪名的确定似乎很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噢?宋律师,说说您的看法。”检察官礼貌地说。
“您看啊……”瑞子看了我一眼,正襟危坐地开始搅浑水。
“法医报告上推定,被害人黄珊的死亡时间是凌晨三点至六点之间。而小区的监控显示,被告人肖丽芳在晚上八点就已经离开了小区。
那么,在肖丽芳离开的这个时间,黄珊是否已经有了生产的前兆?或者说已经开始生产并处于难产之中?关于这一事实,全案是没有证据予以证实的。
也就是说,如果肖丽芳离开的时间点,黄珊并没生产的前兆或是处于生产过程中,那么肖丽芳离开的时候,黄珊是安全的,并没有处于危险,或是需要救助的紧迫情形之中。在肖丽芳看来,黄珊还在待产,是安全的。如此一来,肖丽芳根本不可能预料到自己的离开会给黄珊带来紧迫的危险,自然更谈不上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如果是这样,那么肖丽芳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这就值得商榷了。
既然主观上的‘杀人故意’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再联系上本案中犯罪动机缺乏支撑这一薄弱环节,那么我们是否应该考虑,把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是不是草率了些?”
瑞子也是打太极的高手,一番分析、推理,滴水不漏。我也暗暗喝了声,精彩!最近转码严重,让我们更有动力,更新更快,麻烦你动动小手退出阅读模式。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