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张‘子女利益最佳说’以子女最佳利益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依据,此与我国传统的伦理原则及价值观念不相符合,缺乏社会文化基础。”
“我国《婚姻法》对于亲子关系的认定未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生母的认定,根据出生事实遵循‘分娩者为母’原则;对于生父的认定,则根据血缘关系而作确定。随着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人类得以利用人工方法达到使人怀孕生育之目的。现有的人工生殖技术包括人工体内授精、人工体外授精—胚胎移植(俗称试管婴儿)、代孕三种,其中前两种已为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所认可。针对人工授精的情形,最高法院1991年函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人工体外授精—胚胎移植的情形与此类似,应亦可适用上述之规定。由此可见,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以合法的人工生殖方式所生育的子女,其亲子关系的认定,生母根据‘分娩者为母’原则,生父则以婚生推定方式确定。”
“‘血缘说’虽然有着天然的生物学基础,但在民众朴素的伦理观念中,香火延续、传宗接代主要是指父系而言,母子关系的确立更多在于十月怀胎的孕育过程和分娩艰辛所带来的情感联系,在于母亲对孩子在精力、心血、感情上的巨大投入和无形付出,单纯以生物学上的基因来认定母子关系,将缺乏社会学和心理学层面的支撑。”
“结合本案,原告虽与两孩子无血缘关系,但其作为两孩子的分娩者,十月怀胎,生产后照看抚养至今,早已与孩子产生了紧密的情感联系,其应当认定为孩子的生母。另外,两被告目前已经拥有了一对子女,且夫妻感情和睦,两人均不同意抚养本案涉及的两孩子,但已经表态,同意支付这两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其成年,甚至可以支付相应费用或安排工作帮助原告改善经济条件。如此,无论是对原告、两孩子还是两被告以及他们现在的孩子,都是最好的安排。”
“综上,请审判长公正合理裁判,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庭里,被告代理人席上,董佳梦铿锵有力的声音落下,余音仍在在法庭里回荡。她遥遥看了两眼对面原告及代理席上的蓝杉杉和宋倾城,嘴角勾起了一抹藐视的笑容。
头发灰白神色严肃的审判长点了点头,扶了扶眼镜,视线转移到了宋倾城身上,“原告,你们这边对被告的辩论意见需要补充回应么?”
“需要。”
宋倾城回答得十分干脆。
“请讲。”审判长颇有兴致地看着她,似乎对她接下来的发言很是期待。
“首先,两孩子来源于代孕,精子由被告杨占明提供,卵子由被告吴雨欣同父异母妹妹吴云曦提供,在体外受精结合成两枚胚胎植入原告子宫。代孕协议中写明了父为杨占明,母为吴雨欣,可见被告吴雨欣对代孕行为是认可并授意。而原告正是基于两被告的需求,与中介签订代孕协议。原告出卖子宫换取钱财的行为确实无知不自重,但原告也为此付了巨大的代价。但无论代孕行为被如何否定与谴责,该行为中的生母如何定义,代孕所生子女当属无辜,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保护。”
“其次,如贵院认定原告为两孩子的生母,但原告现有条件不合适抚养两孩子,如两孩子跟随原告,将不利于保障两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因有三,第一,原告患有慢性乙型肝炎,久治未愈,不适合与两孩子共同生活;第二,原告现已怀孕且身体虚弱,自顾不暇,无法照顾两孩子;第三,原告目前无工作且为两孩子治病负债累累,时常有债主上门催讨,不得不四处搬家,居无定所的环境不利于良孩子成长。两被告身家过亿,经济条件远远优越于原告,既然愿意出钱抚养孩子,那么完全可以将两孩子接回家中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照顾,这无论是从治疗孩子现有病症的角度,还是从日后生活教育的角度,都极为利于两孩子的成长。”
“最后,两被告已拥有一对健康子女的理由不能构成遗弃两病患子女的法定豁免理由。两孩子是因为两被告可笑无知的‘借腹生子’行为而来到这个世界,他们出生后不到一个月,尚未好好感受父母的疼爱呵护,就让两被告狠心遗弃。理由仅仅是因为这两孩子一个心脏不好,一个可能弱智。两孩子是活生生的人,不是随便交易的商品。无论这两孩子是代孕所生还是自然分娩,无论他们是婚生还是非婚生,无论他们健康还是不健康,任何人都不能对其加以危害和歧视,两被告更不能因为孩子有天生缺陷就将其视同瑕疵物件一样随意丢弃,任性地放弃监护权,将他们丢给一个不适合抚养他们的柔弱女人抚养!这是极其不人——”
“审判长,原告律师所述均是无稽之谈!两被告没有遗弃行为!”
脸色黑沉的董佳梦站起身,打断了宋倾城的慷慨发言。她眼神锐利地盯着她,“宋倾城,你是律师,法庭上讲话要慎重,没有证据的话说出来是承担责任的!”
宋倾城微微一笑,“不好意思,我有证据,庭后三日内会提交给法庭。”
“法官,我方不同意对原告庭后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审判长有些出神,似乎还未从宋倾城情绪爆发的最后一点陈述中回醒过来,他揉了揉眼睛,疑惑地看着董佳梦,“被告律师,你刚说不同意什么?”
“对原告庭后提交的证据质证。”
审判长挑了挑眉,看向宋倾城:“原告方,你们有新证据要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