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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3章 亲夫妻 明算账(2/2)

可是法律上,真的这么简单纯粹吗?

无论是结婚之前,还是结婚之后,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还是要弄明白,夫妻之间能谈钱,才能降低因为财产产生矛盾的可能性。

《《民法典通解通读》将为您详细解读《民法典》第 1062 和 1063 条所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问题。这两条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深入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维护自己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无论是新婚燕尔还是走过多年婚姻生活的夫妇,都应该对这些条款有所了解,以便在处理家庭财务时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法典通解通读》第 1062 和 1063 条所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问题是什么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2条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中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中,结婚登记日即为夫妻关系开始的时间,直到双方结束婚姻关系之日。结束婚姻关系有以下两种办法:行政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行政登记离婚,双方婚姻关系至领到离婚证书之日截止。诉讼离婚,自判决或者调解生效之日起,双方不再拥有婚姻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存款、股票、股权等,婚前财产归属不因婚姻长短而改变,但如果使用婚前财产进行投资,所得收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指价值不大的生活用品,如价值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生活用品价值大或否,法官需要根据在个案中双方的收入水平、财产情况以及生活用品的价值情况进行确定。

无论是怎么规定,夫妻双方都要同心同德,不能离心离德。如今,很多夫妻非常民主,已经实行AA制了,但凡实行这种模式的家庭,也就是女方即使离开男方也能生存的。凡是那种非要把男方所有钱都拿到手才罢休的女人,像凌霄花和藤蔓一样依附和缠绕着男人,美其名曰,担心男人学坏。

对于这样的观点,还是不靠谱的。女人靠谁也不如靠自己,有些男人家教森严,没有外心。但有些男人一旦有了权利地位和财富,真不是哪个女人能够驾驭的。有的男人心肠硬起来,即使净身出户,也非要离开女人的。

如果说,男人愿意让女人管着家里的财产,也是一种信任。大凡那种嘴上嚷嚷媳妇儿不好的男人,很多骨子里是怕老婆的。常言道,咬人的狗不叫唤。

所以说,夫妻之间,除了非要闹翻,闹到离婚的地方,大多数家庭还是一起往前推着过的,一起养孩子,一起过日子。不必斤斤计较,谁多付出,谁少付出。

红娘姐姐觉得,夫妻之间,心里清楚大体的账目即可,谁多买菜,谁怎样怎样?多了少了的,没有绝对的事情,不必斤斤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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