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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章 再审(1/2)

整个上午,我仔细看了两审的判决书。陈华家的案子已经二审终结,唯一的救济途径就是申请再审,目前来看,二审判决是一个月之前收到的,还在再审申请的期限内。但是,一般案件要想启动再审程序却是非常困难。

在此,给各位看官扯几句闲话,谈一谈再审案件。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也就是说,一般案件,经历了一审和二审,便是尘埃落定,法律救济的程序也基本走到尽头。当事人不可能无休止地上诉,这样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导致恶意诉讼的产生。

而再审制度,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设定的一个纠错和救济途径。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确实有错误,或者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才能启动再审程序来纠正之前裁判的错误。

而且这个救济途径也有时间限定,是收到生效法律文书后六个月内,超过这个期限,法院不再受理再审申请。

而就一般案件而言,但凡经过了一审、二审,还存在错误的可能性已经很小。因此,再审程序能够启动的空间自然也很小。

陈华的土地纠纷案唯有启动再审才能有所突破,而启动再审,要么是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要么是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但就这个案子而言,搜集到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几乎不可能。因此,我的主攻方向便立足在寻找和发现错误上面。

但看了几遍判决之后,我却有些傻眼了。因为我几乎找不到原判决明显错漏的地方。

我又叫来小菲,说道:“小菲,你看看这两份判决,是个农村土地纠纷的案子,我们拟代理被告申请再审,我看得头昏脑涨,实在是找不出原判决明显错误的地方了。咱们换换脑子,你帮着再仔细看看。”

小菲瞥我一眼,说道:“诚哥,你要么不来上班,一来就给我派活儿,婷姐那边还一大堆事儿呢。再说了,你都看不出来,我一个实习生能看出来?你这不瞎耽误功夫吗!”

“谁说的?”我笑道,“我看你深具慧根,资质、天赋都比我高多了,别低估自己。”

小菲笑着道:“要让人家干活,话当然说得好听,师傅呀,你老奸巨猾骗小姑娘呢!”

话虽然这样说,不过这丫头还是十分高兴,拿着判决自顾去了。

中午的时候,小菲一脸不快地闯进我办公室,把材料往我桌上一丢,没好气地说:“我都说了,你这当师傅的看不出来,我能看得出?耽误我一上午的时间。”

我笑了笑,拿起桌上的材料说道:“这不是让你多学点东西吗。”谁知这丫头竟不搭话,气呼呼地转身就走。

我重新翻开手上的材料。“你都看不出,我能看出来?”不经意间,我突然想起刚才小菲的话,立时有了不一样的想法:审案子的法官和我们律师一样,都是熟练运用法律人,要说出现明显的错误,可能性确实很小,但有时候在对法律的理解上,却很可能不同……

想到此处,我渐渐有了新的思路。仍然是寻找和发现原判决的错漏,这个大方向没有变,但侧重却有了不同。之前我的侧重主要放在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上,看了几遍,确实找不出能够撬动案件的空间。这一次我把侧重放在了对法律的理解上,也就是法律适用上。如果对法律的理解不同,那么在适用法律时一定也会有所不同。

调整思路后,再看这两审判决,果然发现了几处我和主审法官在法律理解上的不同。理解不同,必然导致法律适用有异,究竟是他错,还是我错,这就看谁对法律的理解更精准、到位了。

发现了端倪,我顿时振奋精神,一面查阅相关资料,一面又细细地再次精读起这两份判决来。

一番研读下来,申请再审的思路基本形成。

两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基本一致,陈华在本案中败诉的原因大概总结出以下几点,而这几点也正是我和办案法官在法律和事实上理解不一致的地方:

首先,原判决认为,陈华的两个姐姐虽不具备陈华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多年来一直经营、管理案涉争议田地,而被告陈华则一直经营、管理本家庭户其他责任田地的客观事实,可以印证就本户承包经营的责任田土在家庭成员内部的分配上达成了相应的默示条款。

在这一点上,我与办案法官的意见有异。明明是陈华好心帮助,将土地让出来给两个姐姐种菜,并不代表是把土地拱手相送,怎么到判决中却变成了内部分配上达成了相应的默示条款?“久借不还”反倒有理?而且判决中对这一事实认定很大程度上带有主观推测的意味。

其次,原判决认为,第二轮承包经营时,陈华的两个姐姐作为各自夫家成员未取得新增田土,所以仍然可以享受娘家的土地权益。

而这一点我的理解是,根据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陈华的两个姐姐应该是作为夫家新增成员,以“稀释家庭成员土地份额”的方式享受了夫家土地的权益。否则,非要取得新增土地才算享受权益的话,那岂不是又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相违背?在这一点上,我认为原判决的观点有与土地政策相矛盾的地方。

最后,原判决认为,陈华的两个姐姐在第二轮承包前已经嫁到了外村,属于“外嫁女”,且在嫁入地未分到土地,因此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在这一点上,我的不同意见是,在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外嫁女”一词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一般认为“外嫁女”是指与外村人结婚后户籍仍留在本村的已婚农村妇女。

“外嫁女”是否能够享有嫁出地或者嫁入地的土地权益,由于有《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的规定,因此这一问题的关键仍集中在了“外嫁女”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一点上。

目前,我国地方人民法院对“外嫁女”是否具有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都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在认定标准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户籍主义模式,即只要其户籍属于某集体经济组织,就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权享有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户籍加义务模式,即除了户籍落户于某集体经济组织以外,还应像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一样尽义务,才视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安徽省高院发布的《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对于外嫁女虽未取得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但已经脱离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应当具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侧重于生产、生活义务履行的归属。

在本案中,陈华的两个姐姐早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前就已嫁到外村,而且户籍也随之迁走,那么按理说她们不可能再具备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而原判决在“外嫁女”的概念、性质和权利保护上有些过于一概而论了。

看着我整理出来的诉讼思路,我长舒了一口气,不论成功与否,最起码我找到了撬动这个案件的支点。那个谁不是说过,给他一个支点,地球都能撬得动吗?

我又叫来小菲,她看了一眼桌上的材料,知道还是那个案件,一番死皮赖脸地嗲着声音说:“师傅啊,你别折磨我了,这个案子都终审了,我实在是……”

我故意板着脸训斥她:“小菲,你还知道你是实习生,实习生就要有个学习的态度,就你这态度,你能学到个啥?”

见我训斥起来,她立马收起了一脸不情愿的表情,“那,需要我做什么?”

我把那叠材料丢给她,说道:“照着我的诉讼思路,去把再审申请的材料做出来,明天早上我要看到材料。”

说完我起身走出办公室,“那你干什么去?”背后响起小菲的声音。

我头也不回,“我?工作完成了,下班!”说完我暗自偷笑,扔下小菲在身后,一脸懵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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