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时张超没有把王丽丽掐死,后边没有清理现场,那么根据现场的足迹,拖把的位置,尸体的位置等等一些方面的细节还是可以还原当时现场发生的痕迹的。
但是张超把当时他留下的所有痕迹包括指纹还有足迹全部都抹除掉了,这就导致现场的情况根本没有办法进行复原。
而案发现场又没有第3个人在,也没有监控录相录像当时的情况,所以张超怎么说是没有办法进行佐证的。
而这种情况下,张超从逻辑上来讲,肯定是会向着自己有利的方向来说。
比如他说王丽丽是剧烈反抗,把他弄疼了,他才失手杀死了对方。
但是两个人具体发生冲突的过程是不是张超所描绘的那样,这个就不得而知。
按照张超现在所说,张超是因为对王丽丽动手动脚摸了他腿两下,结果就把王丽丽给惹毛了,两个人发生了冲突。
然后王丽丽拿厕所里的拖把撵走他,他没走,他把拖把杆拿下之后掐住了对方的脖子。
然后因为对方剧烈的反抗,而且不断的踢他,甚至是打他的耳光拍打他,所以导致张超的情绪越发激烈,手上的劲也越来越大,然后失手把对方给掐死了。
但是换一种说法,有没有可能是张超想要对王丽丽意图不轨?
也就是说张超想要侵犯王丽丽两个人在这个张超侵犯王丽丽的过程当中,张超把王丽的脖子给掐住了。
同时威胁对方,如果不发生关系就把他掐死,但是王丽丽的反抗很激烈,最终导致王丽丽死亡也有这种可能。
而且张超是多次进攻的老油条,怎么说对自己有利他很清楚,而且这种人想要从审讯语言的逻辑上判断出对方说了谎,实际上是比较困难的。
而类似于这种审讯的过程,其实并不是量刑的主要标准。
无论对于王兆凯来说,还是对于后期审判的法官来说,对于张超量刑的主要标准是看他的主观犯罪行为是否特别恶意。
如果当时张超真的是失手杀死了王丽丽,那么如果在杀死王丽丽之后,张超立即打电话报警自首,这个过程就算是具有自首情节。
这是肯定可以获得从宽判罚的这种情况。
如果是这种情况下的话,那么张超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基本上就没有了,绝大概率是死刑缓期执行。
如果对方认罪态度良好,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明是他失手杀死了王丽丽,那么很有可能会被判为无期徒刑。
这就涉及到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是故意杀人两种不同犯罪行为的判罚了。
至于张超这种杀完人之后又把尸体肢解的,那么就是属于主观犯罪意图饥饿,而且逃跑的意图非常明显。
所以关于张超的具体杀人经过王兆凯这边并没有过多的纠正,也并没有过多的深究,因为不论对方怎么说。这对张超后面的判罚并没有太多的意义。
除非张超能够提供极有力的证明,比如说当时两人发生冲突的视频可以显示。除它具有小的过错,而主要错误方全都在王丽丽如此一来才能对后面的判罚产生一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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